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法律上如何规定反担保的

发布时间:2017-07-03 08:51:14


    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

    1.反担保有效成立的条件

    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因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能成立;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2.反担保的担保方式

    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1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2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3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仓单融资、保函、保证保险、信用证欺诈、合同保证保险、合同担保、备用信用证、外汇担保、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履约保函、投标保函、投标担保、提单欺诈、物流金融、融通仓。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