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该院《关于制定基层法院考核方案》精神,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印发《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一、明确考核工作指导思想: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发挥绩效考核工作的导向、评价和激励作用,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基层法院执行工作,推动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全面、科学发展,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执行工作公正、公开、高效、廉洁和规范有序,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绩效、质效保障。
二、明确考核对象考核机构:中院执行局综合科负责对全市辖区基层法院执行工作进行考核,通过综合考评对被考核法院的执行工作作出总体评价。中院成立执行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领导、中院执行局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明确考核范围考核方法:执行工作考核的范围包括执行工作综合管理考核项目和业务考核项目两大部分。考核领导小组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案件卷宗、走访相关部门、回访当事人等方式,参照中院执行局各部门日常收集记载被考核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各类材料和数据,按照各项考核指标,对被考核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进行评分。
四、明确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共分五个大项、38个小项。涉及执行质效、执行管理、执行队伍建设、执行保障、执行工作奖励。
五、明确考核一票否决情形:执行工作考核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法院执行局人员在当年因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出现因执行案件的问题导致国家赔偿的情况的;因违法执行或执行方式、方法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形成重大恶性事件,产生恶劣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拒不接受上级法院重要执行案件统一指挥命令,或对上级法院意见顶拖不办的,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仍不执行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工作责任法院,在通报后指定期限内未化解的。
六、明确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中院对基层法院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执行工作完成情况的主要评价依据,将向全市法院通报公布。年度考核为全市法院后三位的执行局,各基层法院不得做为市级以上先进集体进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