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免于举证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7-07-05 08:38:23



    答: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上述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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