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微信庭审”:创新“双语法庭”办案新思路

  发布时间:2017-07-05 10:58:39





    在全国法院系统著称的“双语法庭”,鸡东县法院鸡林人民法庭始终秉持廉洁执法、定纷止争、便民为民的原则,立足服务创新,不断探寻创新便民举措。近日,该法庭首次试行“微信庭审”办结一起离婚案件,利用微信进行庭审询问,方便了当事人,减轻了法官开庭的负担,提高了办案效率。

    该法庭于去年9月份受理了金某诉玄某离婚案件,玄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公告送达,而金某的子女为方便照顾生活,将其接到了广东省。公告到期准备开庭的前一天,金某女儿电话告知法院金某因住院不能按时到庭,同意再次对玄某进行公告送达,于是法院依法二次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在准备第二次开庭的前几天,金某来电话说自己因年老加上上次住院,身体状况无法支撑其到庭参加诉讼,并表示实在不行就撤诉。法庭考虑到经过两次公告送达玄某一直杳无音讯,原、被告婚姻已名存实亡,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在征得原告的同意后,经过合议庭研究决定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进行如期开庭。6月26日,该法庭首次试行“微信庭审”,原告根据法官要求,使用微信小视频功能发送本人实时影像,确认了当事人的身份,遂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并当庭做出了判决准予离婚的宣判,法律文书随后采取邮寄和公告方式送达。金某的女儿对于这种母亲远在异地他乡的家里就能参加庭审的方式表示非常满意。

    目前,学术界对于“微信庭审”这种创新办案方式的评价争议较大,褒贬不一。但在这起案件里,这种新型的庭审方式也为庭审工作提供了一些新的参考思路。

    一是本次利用微信庭审的案件程序严谨、内容清晰、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做到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存,提高办案效率。本案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在仅有一方当事人出庭进行庭审活动的情形下,因出庭一方当事人身在很远的异地,且身体不适无法长途奔波,那么在得到当事人同意且当事人意识清楚能够完整表达自己的诉求的情况下,采用微信视频的方式进行庭审,省去了当事人来回奔波之苦,能够很大程度地节约当事人诉讼负担和人民法院司法资源。

    二是本案原被告双方均为再婚,在子女及财产上并无纠纷,原告仅就离婚这一项提起诉讼,案件情况不复杂,事实清楚,仅有两三个问题需要与原告核实,整个庭审过程简洁,并不需要去特别甄辨当事人的表情、语言、证据等,因此本案采取微信庭审的方式,不会使法官缺失庭审的“亲历性”。

    三是如今“互联网+”这一概念被广泛应用到各个行业。本案的承办单位鸡林人民法庭,位于辖区朝鲜族自治乡,青壮年绝大多数在国外或省外打工,经常因为由于一方当事人身处异地致使诉讼结案困难的问题屡见不鲜。微信庭审的灵活性是法庭开庭无法比拟的,顺应了互联网发展的一个新趋势。在法庭的日常工作中,除了传统的工作方式,也应跟进社会科技发展,在符合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多途径探寻新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争取能够更好更高效的为民服务。

    四是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即被要求运用互联网思维,努力建设公正、高效、廉洁、为民的现代化法院。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一次会议上也明确指出:“要运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拓展司法为民新领域、新渠道,推进诉讼服务中心信息平台建设,为群众提供更便捷、更低廉、更个性化的诉讼服务,让群众尽可能少跑路、少花钱、少受累。”在互联网基础上法院工作的创新内容很多,“微信庭审”不过是一些法院的积极探索,之前就有网上庭审、网上质证、网上立案、网上证据交换、网上执行、网上公开等多方面的改革新举措,不少地方法院做得有声有色,获得了老百姓的认同。而且“微信庭审”本身就具有开放性,这也有利于推进司法的公开、透明。

    该法庭吕仙华庭长表示,微信庭审对我们来说是一次探索与尝试,还处于摸索阶段,也仅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对基本事实和证据无争议及小额诉讼案件,今后将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以期能够严格执行法律规定,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责任编辑:尹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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