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受理杨某昌申请强制执行刘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案标的近400万元。执行中查明,刘某国有两个法定到期债权案件,被执行人均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某热力公司(以下简称某热力公司)。某热力公司在黑龙江省某农场有供热费收入,法院于2016年两次共强制划拨热费220万元。后法院在执行中发现,某热力公司擅自将供热权转让给案外人某某热力公司,并将某热力公司土地使用证办理到某某热力公司名下,致使案件无法执行。
因某热力公司故意规避法律,且不及时向法院报告财产变化情况,情节严重。某热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录规避法律、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王某录在该案件中涉嫌犯罪。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中,被执行人得知消息后,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给付165万元结案,对方撤回对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追究。现某热力公司主动将余欠款165万元存入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执行款已打入申请人杨某昌账户。现共执行到位385万元。杨某昌请求执行到期债权180万元已和解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