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案件审理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发布时间:2017-07-18 10:01:06


    (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4、原告根据相关规定有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权利。

    5、被告有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7、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申请复议的权利。

    4、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5、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6、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7、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8、申请顺延期限的权利。

    9、进行辩论的权利。

    10、请求调解的权利。

    11、自行和解的权利。

    12、提起上诉的权利。

    13、申请再审的权利。

    1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15、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6、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7、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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