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发布时间:2017-08-01 09:10:53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后可以抵押。

    (六)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房者签了《房屋验收交接单》以后,房屋就算是交付使用了;购房者没有正当理由不接收房子的,视为开发商已经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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