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发布时间:2017-08-02 10:54:56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军队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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