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在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法院实际,现就试点进一步健全人民陪审员参审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
1、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2、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双方当事人就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不能达成一致,由反对方提出书面意见,阐明理由,最后根据实际情况由法院进行决定。
3、法律规定应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包括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和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法律关系特别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原因,当事人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可以决定不适用。
二、大合议庭陪审制参审案件适用
4、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案件。
5、采用大合议庭陪审制审理的第一审较大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合议庭人数原则上应由7人组成,法官人数应为奇数,人民陪审员人数应为偶数,且人民陪审员人数一般应多于法官人数。实践中可视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增加组成人员。
三、参审工作保障
6、对决定适用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从人民陪审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
7、应根据本辖区受案实际情况,在人民陪审员信息管理系统中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的上限和下限,确保均衡参审。
8、实行例外情形除权报备。对年内人民陪审员达到参审案件数量的上限,或因身体原因、公出或其他合理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正常履职参加庭审的,应在人民陪审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除权设置,确保其他人民陪审员能够获得均等抽选参审机会。
9、双倍抽选预通知。开庭十日前,应当按照合议庭的组成模式随机抽取参审人民陪审员,并按同等数量随机抽取备选人民陪审员,向当事人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时,一并告知备选人民陪审员名单,且应释明前序人民陪审员如不能参审,将顺延至后序备选人民陪审员参审。
四、庭审应注重坚持的原则
10、庭审需坚持以下原则:
(1)合议原则;
(2)审判长中心原则
(3)集中审理原则
(4)言辞原则
(5)对席审判原则。
五、庭前准备
11、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开庭前,陪审员要求召开庭前会议的,审判长应当组织召开庭前会议,特殊案件陪审员未提出的,可由审判长或主审法官提出。
庭前会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4)组织交换证据;
(5)归纳争议焦点;
(6)进行庭前调解。
12、要明确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法官所主持的提前阅卷、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诉讼活动,借此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固定证据,明确案件的事实争点,为正确判断和认定案件事实做好审理前的准备。
13、实行阅卷机制。开庭三日前,给予陪审员足够的时间查阅案卷材料,使其全面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争议焦点,并将此作为陪审员是否认真履职的标准之一。
14、组织庭前证据交换。由合议庭中的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必要时引导当事人完善、补强认定案件事实所必须的证据,确保一次庭审就能把案件事实完整呈现。合议庭中陪审员如不参加庭前证据交换,法官应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全面展示、充分质证,使其了解案件大致情况,廓清事实疑点,形成独立的内心确信。
15、审判长根据案情需要可以组织庭前合议,由主审法官简要介绍案情,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并制作待证事实清单;法官和陪审员讨论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及在固定证据方面所涉及到的基本证据规则等;拟订庭审提纲,确定庭审中各陪审员发问的侧重点。
16、制作案件待证事实清单。适用大合议庭陪审制审理的案件,建立“一案一清单”制度,区分事实与法律问题,引导陪审员形成规范认证逻辑。
17、待证事实清单内容应包括基本问题、事实争点问题和综合问题三个部分。基本问题是案件的相关构成要件是否成立或满足;事实争点问题是影响各项构成要件成立与否的、有待查明和判断的争议事实;综合问题是在解决上述基本问题和事实争点问题的基础上,询问被告人是否有罪、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或部分成立。
18、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争议事实节点逐项列举,由陪审员在庭审时参照、认证,以形成科学的认证逻辑,避免随意感性认证。事实清单重点要突出区分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对于法律推导适用及法律适用价值的判断问题,不再由陪审员判定,但可在事实清单上予以备注,方便陪审员预判案件整体走势。
19、对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混同区域,事实清单在列明要点时应附相应的解释、说明,由陪审员以概括的方式进行认证,以促进合议庭合力厘清事实,减少裁判误差。
六、庭审规则
20、审判长应当引导庭审紧紧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等审理范围进行,强化庭审证据充分展示,确保人民陪审员对事实信息的充分获取和有效参与庭审,提高庭审质效。
21、陪审员可以就案件事实问题直接发问,在查清案件事实上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有更多的话语权、参与权、决定权。
22、对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判断产生争议时,应当采取“事实认定问题扩大解释,法律适用问题限缩解释”的原则,将其归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职权。
23、在实行事实审过程中,可以借助要素审判法的基本思维逻辑,以案件审理时间为主线,对庭前阅卷、法庭调查、合议庭评议等参审行为进行规范和细化,采取利用“七何要素”(何时间、何地点、何人物、何行为、何事件、何后果、何责任)事实认定方法。
24、参审案件合议或结案后,实行“两单制”方式,由人民陪审员填制《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对事实认定意见及适用法律建议清单》,法官填制《法官审理案件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意见清单》,以厘清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对参审案件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的各自意见态度和责任。
25、法官除承担事实认定职责外,还要负担法律适用及陪审指引职责,且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交织、重复的履行这三个职责。
26、实行法官有限引导机制。将“案件待证事实清单”作为法官行使对人民陪审员指导职责的主要依据和内容,并在庭前准备、庭审和评议等各环节给予人民陪审员明确而中立的指引,引导陪审员遵循法定程序,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七、合议规则
27、实行陪审员先行发言原则。规范陪审员及法官发表意见顺序和表决程序,对事实和证据的裁决权,由陪审员与审判员共同平等行使,但应当采取让陪审员先发言、承办法官和审判长后发言的方式,以防止陪审员因趋同心理而受法官意见的影响。
28、实行少数服从多数评议原则。合议庭评议案件时,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29、实行评议救济制度。如法官与陪审员多数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对事实的认定违反了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建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讨论意见可以供合议庭二次合议时参考;如果合议庭仍然存在重大分歧,审判长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陪审员应全程列席讨论。
30、对陪审员在庭审中超出事实问题调查、提问,审判长不应当场予以打断,应在合议时予以释明,陪审员在评议时仍可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适用法律问题的表决。
31、庭审评议方式可采取“分组、分焦点表决制”。即实行合议庭陪审员、审判员分组评议表决机制,形成物理隔断,确保陪审员不受合议庭审判员意见影响,自主展开评议。可由陪审员推举主持人,由主持人按照案件事实清单引导陪审员围绕事实进行评议,评议中每名陪审员要释明认定结果与认定依据的因果关系,杜绝形式附和。对事实问题存在多争议点的,则采取分项评议、逐一表决的方式,逐步完善关键事实,最终形成规范的案件事实表述,由陪审员组全体表决过三分之二形成多数意见。审判员组也采取类似的评议、表决方式,形成意见后两组比较,如意见一致则认定为案件事实;如意见有分歧则启动二次表决机制,从而梳理具体分歧点,召开合议庭全体会议,陪审员、审判员先后阐释各自意见,最终全体成员表决以三分之二多数意见认定为案件事实。
32、也可以按照事实审和法律审实质分离的法律要求,采取“两段制”,将庭审评议分为事实认定阶段和法律适用阶段分别进行。承担试点单位及部门亦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取选择其一,或相互融合,亦或两制并行的方式。
33、尝试法律适用建议机制。在遵循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原则前提下,对于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陪审员,可以尝试给予其发表法律适用意见的机会。在案件宣判前,陪审员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法官提出对本案的适用法律的建议,以供法官参考。对于未被采纳的法律建议,法官应当向陪审员释明,说明未采纳缘由,解答其困惑。
八、调解
34、对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审判长可以授权陪审员对案件进行调解。
35、法官要指导陪审员发挥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利用送达、庭前、答辩、庭中、庭后和判前等各个阶段,选择最佳调解时机,确定多种调解方案,通过分工让陪审员主动参与或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由法官加以确认。
36、庭前调解阶段,陪审员可提前阅卷,与承办人共同制定调解方案;开庭审理阶段,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引导当事人主动进行调解;调解书生效后,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法律义务。
九、判决
37、完善裁判文书表述。通过对现有裁判文书样式的适当补充,适度公开陪审员意见,形成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表述规范,扩大陪审员参与事实审主体作用以及影响力和引导力。
38、主审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关于本院审理查明事实的部分注明陪审员对事实认定的观点和理由。
39、在裁判文书中除应列明陪审员组成情况外,还可以尝试概括列明合议庭或陪审员、审判员的少数意见,以最大限度提高当事人对判决的信任度。
40、实行签名确认留痕制度。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庭审及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发现庭审及评议笔录与庭审、评议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更正后签名。对裁判文书文稿认真审核并签名,使之参与审案的每个环节都有签名确认留痕,从制度上给予平等的审判权保障。
十、其他
41、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的权利约束与惩戒机制。为防止陪审员滥用职权,须建立“权责一致”的陪审员参审案件认定事实错误的纠错机制,尝试建立人民陪审员权力责任清单,完善参审机制的制度保障,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规律。
42、实行双向考核。案件审结后,对法官和人民陪审员采取“每案一评、双向互评”的相互监督“两表制”,承办法官填制《人民陪审员履职评价表》,人民陪审员填制《法官履职评价表》,对各自庭审、合议、参审实绩情况如实进行评价,以确认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在个案中履职基本情况表现,作为对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及综合考核重要依据。
43、本指导意见仅适用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及试点工作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