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鸡西中院创新执行裁决案件质证方法 利用微信完成证据交换

  发布时间:2017-08-16 15:33:52



通过微信进行证据交换


通过微信进行证据交换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在执行裁决案件审理中,注重利用现代信息手段,通过微信进行证据交换,完成证据质证。拓宽质证方式,便利了当事人的诉讼,提高了办案效率。

    山东省某建筑安装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聂某对本院查封的房屋提出异议。案件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因在外地不能及时到庭质证。该案经过合议,决定通过微信交换证据。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首先要求申请执行人将其授权委托手续、送达地址确认书拍照后通过微信传给主审人;对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经确认后,主审人将案外人异议申请书及其提供房屋拆迁协议书等证据、院对案外人的询问笔录拍照后传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再将质证意见通过微信发送给主审人。合议庭根据质证后的证据完成案件审理。

责任编辑:尹丽波    

文章出处:鸡西中院执行二庭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