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虎林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放火案,被告人王冬冬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3日晚22时50分许,被告人王冬冬在家中睡觉,醒来后因心情郁闷,遂出去散步。当行至虎林市虎林镇某街4巷时,被告人王冬冬产生放火的想法,而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居民于洋家沟边的柴草后引发火灾,大火顺势将该街道4巷5号-13号居民共9家的房屋、厦子、家用电器以及生活用品等均被大火烧毁。经虎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房屋价值人民币41310.50元。经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被告人王冬冬系完全行为能力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冬冬目无国法,采用放火的方法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故法院作出判处被告人王冬冬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