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行政审判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8月17日,鸡冠区法院行政庭对原告徐某不服被告鸡西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采取诉前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成功化解纠纷。
原告徐某认为被告鸡西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载明处罚的事实和依据,不服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向我院起诉,要求法院给予撤销。经行政庭庭长潘冬梅与被告沟通,被告承认因当时电脑出现故障,处罚事实与法律依据没有载明就发给原告了,确实存在瑕疵。经法院调解,被告同意主动撤销处罚决定。
此次调解中,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认为法院诉前调解机制“既减少时间又节约诉讼成本”,给予了高度赞扬。行政庭将调解融入到行政案件的每一个阶段,本月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结案3件,庭前调解当事人申请撤诉结案4件,为当事人与行政机关搭建了交流沟通的平台,减少了双方矛盾对抗性,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