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观点的看法是,虚拟财产由于是存储于网络以及网络服务器之上的,所以它是是虚幻的。而它的本质就是是二进制的数据和资料,所以不具有现实价值。其主要看法有以下三点是:
第一,虚拟财产本身没有现实的价值,因为大多网络用户都是因娱乐而非因为劳动去参与网络游戏中的,所以因此产生的游戏中的“相关内容”不应当属于劳动所得。而且,虚拟财产对于网络游戏世界,它被视之为珍宝,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它却一文不值。
第二,虚拟财产与实体物是不同的,就它们的形式而言吧,虚拟财产可以说只是一种利用互联网技术设计出来的非实体物,其在现实中是看不到,摸不着的,要有特殊的“介质”,比如网络游戏什么的才能显现。而实体物则不需要这么麻烦,它是实体存在的,是我们能够真正感受到的。
第三,若是承认虚拟财产有着财产属性,那么对相关法律以及财产权利方面的确认会使网络运营单位承担难以承受的责任。因为,网络运营单位会根据相关的市场,对一款游戏的经营作出适当的举措甚至封停这个游戏,若是由于虚拟财产这个“财产属性”,那么运营单位将侵犯用户财产权,其中如返还用户的“财物等”也是不可避免的,如此的“担子”会打击网络运营单位的主动性以及积极性,这样下去就会成为网络游戏的发展的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