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涉金融”案件执行力度“秋季攻坚”效果佳
2013年1月27日,被执行人孟某与单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处贷款5.5万元,约定年息14.58%,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由高某等6人提供担保。逾期后邮储银行诉至法院。
2016年5月19日经法院判决:孟某、单某给付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仍未自动履行。邮储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秋季攻坚”专项活动中,密山法院加大“涉金融”案件执行力度,依法将被执行人高某拘留至法院,对其释法明理。高某认识到自己错误,主动与邮储银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给付0.5万元。保证于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3万元,余款于2018年11月30日前全付清。邮储银行撤回了执行申请,此案终结执行。
在此次几种执行活动中,密山法院已执行和解“涉金融”案件11件,到位标的26.7万元,涉和解标的金额84.8万元。执行效果明显。
转移法院扣押财产被追回
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在申请执行人惠某某赊购柳林牌收割机一台,欠款56 000元,约定2014年12月25日前还款,月利率3分,被执行人金某某为此笔欠款提供担保。逾期,王某某未能还款,惠某某诉讼至密山市人民法院,密山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下发了民事调解书,调解王某某给付惠某某赊购农机款本金及利息65 520元,于2015年6月10日前付清。金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某未能给付欠款。
2016年1月14日,惠某某申请到密山法院强制执行。在密山法院执行期间,王某某给付了部分欠款,且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此案终结了执行。但王某某并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惠某某于2017年3月8日恢复了执行申请,密山法院将依法扣押王某某柳林牌收割机进行了评估。在一拍过后,王某某擅自将密山法院依法扣押在黑台镇塔头村金某某处的柳林牌收割机运至新治村王某某姐姐家。得知这一情况后,密山法院执行员前往新治村王某某姐姐家,并将王某某一起传到其姐姐家。经过执行员耐心细致释明法律,王某某承认了其错误行为,主动同意退还收割机,当天晚惠某某将该收割机运回,密山法院追回扣押收割机并保管,待第二次拍卖。
密山法院千里执法 第三人主动履行义务
2016年1月30日,被执行人洛阳某设备有限公司,从王某某处借款180万元,约定月利息1.2分,逾期未给付。王某某诉至法院。2017年4月18日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洛阳某设备有限公司给付王某某借款180万元。于2017年4月19日前付清,逾期按月息1.2分计息。调解书生效后,洛阳某设备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2017年4月25日,王某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密山法院依法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逾期仍未履行。洛阳某设备有限公司提出在双鸭山市黑龙江某钢铁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160余万元。 因此,密山法院执行员奔赴千里之外找到第三人双鸭山市某公司,执行员向该公司说明案件情况后,该公司主动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当即给拨付80万元,余下所欠款保证在9月底前一次性付清。申请人王某某感激万分,撤回了执行申请,此案结案。
释法明理促执行“秋季攻坚”有实效
2014年6月28日,被执行人密山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在申请执行人张某处借款750万元,约定月息1.5分,经催要未付,2017年2月17日张某诉至法院。
诉讼中,经张某申请依法保全了房地产公司52套楼房,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地产公司给付张某欠款750万元,于2017年2月20日前付清。逾期按月息1.5分计息。调解协议达成后,房地产公司未自动履行,张某于2017年3月13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房地产公司明确表示最好不通过评估、拍卖程序解决纠纷,否则,会损害名誉,影响楼房整体价格出售,要求给点时间自行与张某协商解决,张某亦表示同意。
在“秋季攻坚”会战中本院加大执行力度,向房地产公司释明法律后果及责任,双方主动到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及时履行了600万元欠款,明确表示剩余欠款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剩余欠款全部还清,双方均表示满意。张某撤回了执行申请。此案结案。
雷霆出击为执行
2017年3月1日,密山市金城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经理张霞与几位同事,一起来到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送上了锦旗和感谢信。她说,千言万语都表达不尽自己的感激之情。
事情缘起于2015年,密山市商超经营者刘欣与金城公司签订协议,租赁下金城公司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的一处约3000平米的场地,用于开大型超市,约定租期为63个月,每季度的租金为25万元,2015年第四季度的租金需在10月9日前付清,以后要在每季度结束前预交下一季度的租金。由于经营不善,刘欣的超市入不敷出,交完第一笔租金后,接下来2016年的前两个季度,就没有能够及时预交租金,张霞派人多次与其沟通、催缴未果,不得不言明,再逾期不交房租将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刘欣的超市仅缴纳了三天的租金。金城公司向超市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但并没有得到任何回应,于是金城公司诉至法院。
经过密山法院审理,判决结果是原告金城公司胜诉,解除双方租赁合同,超市偿还租金、撤出场地并赔付一个季度的违约金。被告不服,认为双方存在诉讼主体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诉人没有理由交付房租。且此前履行房租缴纳义务时,均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纳,而是延后交付,已经形成了履约习惯,所以不能算违约。于是提出上诉。在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且都承认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7日送达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的利益至上,执行需要立竿见影。2017年新年刚过,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就重拳出击,组织了25名干警携带执行装备赶赴超市,并联系了超市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管辖派出所、开锁人员配合执行。执行局局长李欣坐镇执行指挥中心,进行总调度,执行庭长宋庆江负责现场指挥。在金城公司相关人员、被执行人派出代理人的见证下,密山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分成五组,开始清点。司法警察在场内维持秩序、警戒。由于超市关闭很久了,断电的冰柜里,速冻食品和肉类都已经腐败不堪,商品杂乱丢弃在货架上和地上。干警们不怕脏不怕累,分门别类的进行物品统计、清点,全程用执法记录仪和笔录进行“双保险”记录。为了能最快的完成执行任务,他们用自备的速食充饥,每天早晨五点多就来到执行现场,晚上十点多才撤离。这样起早贪黑的干了11天,终于将全部物品清点完毕并将场地交付给金城公司。
金城公司经理张霞说:“感谢密山法院院长及各位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为我们提供了公正、高效的服务。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深刻的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也深深为这优秀文明团队的敬业精神所感动。”
注:本文涉及人名及公司名称全部使用化名。
拘传结一案 攻坚出效果
被执行人林某、教某令于2013年2月27日在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处借款100 000元 ,约定固定年利率14.58%,逾期利率21.87%,还款期限为12个月,由被执行人何某某为此笔借款担保。逾期,林某、教某令只偿还了部分欠款本息,余款99 999.99元及利息未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诉讼至本院, 2016年4月20日经本院调解:林某、教某令于2016年10月1日前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 999.99 元及利息。调解生效后林某、教某令未能给付欠款。2017年2月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到本院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期间,于2017年9月3日找到了林某,并将其拘传至法院。对其严厉训诫,林某当即履行了2 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此案已顺利执结。当天共和解“涉金融”案件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