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否对未成年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2-08-14 16:38:36


    基本案情:

    李某今年16周岁,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当地打工,靠自己的劳动自食其力。从今年开始,李某受不良少年的影响开始赌博,正月初六,因赌博输掉500元钱。前不久,李某又开始借钱赌博(债主不知李某借钱用于赌博),后债主向他要钱,李某无钱归还,就向李某的父母索要。理由是:"你儿子还未成年,和你们一起生活,他借的的钱应当由你们偿还",李某的父母于是交给债主一张纸条(没有胁迫等情况),表示一个月内还钱。

    对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合法的债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赌债不受法律的保护。在本案中债主并不知道黄某借钱是为了赌博,而是正常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属合法的债权债务,应当予以保护,应当由李某个人承担债务。

    第二种意见:李某的债务应当由自己偿还而不应当由他父母偿还。因为李某已满16周岁,而且靠自己的劳动自食其力,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他所借的外债应当由他自己偿还,而不应当由他父母偿还。

    第三种意见:对李某的债务,应由李某自己承担责任,他的父母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债务承担,亦即债务移转,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承担人成为新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仍为债务人。狭义的债务承担仅指免责的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须有以债务承担为目的有效合同。其次,须有有效的债务的存在。再次,须有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性质上不能转移的债务,不能转移于他人承担,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也不得由第三人承担;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也不具有可移转性。因此,凡以移转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为目的债务承担合同不能有效。

    债务承担生效后发生以下三方面的法律效力:其一、债务全部移转的,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新债务人。其二、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其三、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移转于承担人承担。《合同法》中所讲的债务承担大多数是免责债务承担。即需要债权人和承担人达成协议免除原债务人的债务。而本案中李某父母没有和债主达成此种协议,则应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故李某父母不能免责,对500元的债务,李某自己承担责任,他的父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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