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对鉴定文书的审查力度

  发布时间:2013-09-29 08:54:44


    鉴定文书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为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般都是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后,就直接把它拿来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鉴定结论被修改为鉴定意见,所谓意见,是指对事情不同的看法或想法,仅仅是鉴定人的个人看法,是否科学,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都需要经过查证属实,最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由于受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水平、鉴定条件、仪器设备、多重鉴定、人情鉴定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其鉴定文书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有时会存在一些问题。所以,我们审查证据时,就要更加全面。

    一、鉴定主体是否合法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格不合法,其所作出的鉴定文书将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审查鉴定主体是否合法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鉴定主体是否合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首先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合法。主要审查鉴定机构是否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许可证》颁发的时间、鉴定的范围包括哪些,《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五年,鉴定机构是否还在使用期限内,所鉴定事项是否在其鉴定范围之内。避免因超期限使用和超范围鉴定的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其次审查鉴定人员是否合法。我们在办理案件审查鉴定文书时,一是审查鉴定人员是否具有资质,其鉴定资质是否在使用期限内。因为鉴定机构的设立一般都是经过合法程序设立的,我们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质不持有怀疑态度,而实际上有些鉴定人员的资质认定证书已经到期,由于鉴定机构负责人的工作失误或是证书监管部门监管不力,鉴定人员的资质认定证书在到期后没有提出复查、验收申请,导致资质认定证书处于无效状态,鉴定人员在证书无效状态作出的鉴定文书也是无效的。二是审查鉴定人员是否有回避情形。司法鉴定实行的是鉴定人负责制度,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规定实行回避,因此要审查鉴定人员是否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没有回避。三是审查鉴定人是否依法进行鉴定。审查鉴定人是否独立进行鉴定,是否在鉴定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文书有不同意见的,是否在鉴定文书上注明。

    二、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鉴定文书作为证据的一种,其具有技术性和科学性,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关系着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以及其他涉嫌犯罪人员的认定,是案件定罪量刑的一个标准。而我们基层院所受理的案件中,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件又占刑事案件的一半,其对认定案件事实起到一个决定性作用,尤其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中,鉴定程序要是违法,必然会影响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最终会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因此鉴定文书程序是否违法,应该是我们重点审查的内容之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首先审查书面材料,其书面记载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是鉴定文书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人员、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依据鉴定书中记载的委托事项,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来判断侦查机关委托鉴定的事项是否全面;审查鉴定文书的日期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作出;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其鉴定事项是否在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作出鉴定的人员其资质认定证书的期限是否在有效期限内。二是审查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其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合。比如我们在审查交通肇事案件时,通常要对双方当事人作酒精鉴定,这时我们就要审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抽血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抽血的检验单中是否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是否注明抽血的时间、地点、抽血量,抽血的医生是谁。三是鉴定文书的结论与证明对象有无关联。审查鉴定文书时,要结合全案证据,比如在有被害人死亡案件中,要着重审查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再结合卷中的扣押的物品清单和物证提取笔录、证人证言等进行综合分析,看鉴定文书的结论与证明对象有无关联。

    其次通过听取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间接审查鉴定人员是否存在程序上的违法。我们知道,当案件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的程序不是很了解,双方当事人无法对鉴定的程序进行一个很好的有效监督,而我们在审查案件时,应本着对当事人及案件负责的态度,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和对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询问,来间接发现鉴定文书程序上是否存在违法情形。一是询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文书的结论是否有异议。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一般都对双方当事人送达鉴定文书,双方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也都签字,但签字只能证明其收到了鉴定文书,卷中无法体现其是否对此鉴定文书有何异议,因此我们在审查案件时,就要对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核实,问其对鉴定文书是否有异议。二是在当事人对鉴定文书有异议的情况下,着重询问当事人有异议的地方,查明鉴定人员在作鉴定时,是否真的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比如,在有被害人死亡案件中,通过询问被害人近亲属鉴定时的程序,我们就能了解到当时作鉴定的人员有几个,避免一个人作鉴定后,两名鉴定人员署名的违法现象存在。三是询问当事人对鉴定文书有异议时,是否向鉴定部门提出有异议的书面材料,鉴定部门是如何答复等等,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文书有异议并提出书面材料时,那么就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证明当事人对鉴定文书无异议或者提出异议后如何处理的书面材料。

    三、鉴定内容是否合法

    首先看鉴定内容是否全面。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通常只是针对某个案件能够定罪的一方面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存在片面性。例如我们在办理一起交通事故时,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曲某某逃逸,被告人供述发生事故时间是晚上9点左右,公安机关接警时间是晚上9点40分, 120到达事故现场时间是晚上10点30分,120证实到达事故现场时被害人已死亡,但没有证实具体死亡时间,尸体鉴定结论中也没有对被害人死亡时间进行鉴定,只鉴定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本起案件有一个问题,被害人是当时发生事故时死亡,还是因被告人的逃逸延误救治而导致死亡。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没有全面收集证据,在检察机关要求其补充证据时,因被害人尸体已火化,无法再对其进行死亡时间鉴定,此时就会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

    其次鉴定文书是否规范。严谨的鉴定文书能为认定案件事实提供有力的依据,对划分刑事、民事责任起到一定作用,有利于案件快速审结,能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鉴定文书内容表述词语含糊其辞,玩文字游戏,容易产生歧义。我们知道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鉴定文书内容规范对划分事故责任起到一定作用。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一名肇事司机将被害人撞倒后逃逸,另一名司机又驾车从被害人身上碾压过去后逃逸。在鉴定文书结论中只写“被害人的死亡与两辆车都有因果关系。”这句结论在民事责任划分上可以认为被害人的死亡双方都承担责任,但在承担刑事责任上,无法准确地认定两名司机应该是全部的责任,还是一个是主要责任,一个是次要责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那么这一起交通事故是不是就应该有两名犯罪嫌疑人来承担全部责任呢,是否就应该对两名犯罪嫌疑人都要进行刑事处罚。

    鉴定文书作为刑事案件中八种证据中的一种,在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与性质的重要依据,为此,我们一定要重视和加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实现司法公正之目标。

责任编辑:尹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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