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关于预告登记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7-09-11 09:30:59


    预告登记,即为保全一项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是相对于“本登记”或“终局登记”而言的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是针对不动产物权人行使处分权,保障登记权利人的请求权,以保证其物权的最终实现。

    预告登记具有排斥后来的其他物权的效力,充分保障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新设立的重要制度。《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债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败。”

    为了防止矫枉过正,维护不动产物权人的利益,这次《解释》对物权法20条中规定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的处分权做了限缩性规定,包括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基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登记发生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设置上述权利的预告登记,有利于预告权利人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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