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判断

发布时间:2017-09-11 09:31:40


    不动产物权发生争议,对其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

    不动产登记簿虽然是权属证明,且有公示效力,但其证明力并不是处于唯一的地位,对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并不仅停留在登记簿上,还是应该还原真实。

    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也就是登记簿记载权利人虚假,其确实为该不动产物权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应该支持该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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