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深化改革 谋划发展 合力开创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在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17-09-11 15:26:35


    党的十九大即将召开,按照鸡西中院党组的要求,我们今天召开此次座谈会,主要任务是总结近三年多来全市民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深入分析当前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全面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的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

    一、关于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

    2014年以来,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坚持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以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坚持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秩序和环境。全市法院民事审判部门始终把执法办案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严抓审判管理,推行审判公开,确保审判质效不断提高。2014年至2017年6月,各基层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36403件,审结30152件,结案率达82.8%,结案标的额达

    50.75亿元;中院共受理二审民事案件2327件,审结2143件,结案率为92.1%,结案标的额达1.675亿元。虎林市法院在收案数连年激增,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立足自身挖潜,2016年民事一审案件结案率达84.2%,同比上升19.4%,受到省法院石时态院长的专门表扬。为了提高案件效率,各基层法院大力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每年的简易程序适用率均在80%以上,其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平均审限则仅为15天。全市两级法院通过依法审理一、二审民事案件,既维护了公序良俗,又调整了经济关系,充分发挥了民事审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坚持强化诉讼调解工作,为实现案结事了奠定基础。两级法院始终坚持狠抓诉讼调解不放松,一审结案30152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14849件,调解后撤诉结案8317件,调撤率为76.8%;二审结案2143件中调解结案222件,调解后撤诉结案232件,调撤率为21.2%。2016年虎林市法院通过与虎林市农业局密切合作,成功调解了 275件涉农案件;密山市法院通过驻村调解室共调解结案 120余件,占全院同期调解结案数21%左右,委托第三方调解结案128件,审查确认调解协议57件。此外,各基层法院不断创新调解机制和手段,建立了主审法官、审判长、庭长、主管院长层层递进的调解机制和有约必谈、庭长约谈制度。鸡冠区法院、鸡东县法院、恒山区法院还组织专人开展法官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宣讲活动,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定期赴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引导群众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坚持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工作主线,实现司法为民目标。我市两级法院在民事诉讼工作中,创新调解工作思路,积极主动地运用和谐理念、协调方式处理案件,尽可能把说服、引导、教育工作向立案前、法庭外、裁决后延伸,2014年初,中院民一庭制定了《鸡西市法院民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此后,先后与市妇联、交警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工商局及消协、各级工会组织等,共同搭建起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六个诉调对接平台,健全了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组织调解联动体系,有力推进了基层社会综合治理。恒山区法院民一庭通过将调解向立案前、判决后延伸,已成功化解了100余件民事纠纷;鸡东县法院2016年通过与鸡东县工会合作,成功调解了7件劳动争议案件;鸡冠区法院则通过六个诉调对接平台,调解了6件医疗纠纷、土地纠纷、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案件。自2014年以来,两级法院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累计诉前和诉中调解案件近千件,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鸡冠区法院西郊法庭通过设立“假日法庭”、“二十四小时法庭”、“现场法庭”,方便群众诉讼;鸡东县法院则向辖区内的煤矿企业发放司法建议10条,提前进行法律指导,防患于未然;各基层法院还为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用累计达947.45万元,努力把各项民生政策落到实处。

    三年多来,虽然全市两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具体表现在:

    ——一审案件上诉率及发改率仍居高不下。2014年全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上诉率为7.2%、2015年为6.2%、2016年为8.2%、2017年上半年为10.4%。在此需要指出的是,中院自2013年起就一直着力于降低上诉率,但仅在2014年和2015年上诉率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分别下降1.8%和1%,2016年则上升2%,今年上半年虽同比下降了1.2%,但上诉率仍超过10%;一审生效后申请再审135件,提起再审65件,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为91.8%。同时,二审发改率居高不下,2014年为18.4%、2015年为22.8%、2016年为17.6%、2017年上半年则为18.8%,说明我市各基层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的服判息诉率及案件质量均亟待提高。

    ——个别法院对中院发回重审案件未引起足够重视。中院在审理二审案件期间,发现有个别基层法院对于中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未引起足够重视,表现在不安排精干审判力量审理该类案件,且对中院的指导意见置若罔闻,阳奉阴违,在不与中院有关业务庭沟通,取得共识的情况下,草率下判,用与第一次审理时大体相同的理由甚至是原封不动地作出重审判决,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还有个别基层法院不敢触碰矛盾,习惯于将矛盾上交,对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或可能存在信访隐患的案件宁可错判,也不敢坚持原则依法处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不均衡。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小额诉讼程序,但各基层法院适用该程序时呈现极不均衡的态势。虎林市法院、滴道区法院、麻山区法院等三个基层法院因各种客观原因,至今尚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年初我在安排今年的重点工作时再三强调对符合条件的一定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但上述三个法院上半年仍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案件。上半年,密山市法院共有97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恒山区法院86件、鸡东县法院63件、梨树区法院38件、城子河区法院35件、鸡冠区法院19件。在此,我再次强调,如果在二审期间,发现哪个法院上诉的案件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未适用的,一律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请各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且不可有畏难情绪,该适用的一定要依法适用。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贯彻不力。目前,我市两级法院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还存在不均衡的现象,一方面还仅局限于之前搭建的六个诉调对接平台,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将其扩展至民事纠纷的各个领域;二是各基层法院的此项工作开展的不均衡,有的法院重视,开展的好,有的则完全没有开展。加之调解员的学历普遍偏低,自身法律素养不高,开展调解工作的经验不够丰富,制约了其调解职能作用的发挥,且调解组织缺乏政府财政支持与保障,因不允许收费,故调解组织活动难以开展。

    二、下步的工作安排

    一是开展民事案件繁简分流试点工作。拟确定鸡冠区法院、密山市法院、鸡东县法院、虎林市法院为开展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试点法院,请上述试点法院在今后工作中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意见》的规定,积极探索建立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确定案件类型及相关工作标准。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成立速裁庭,暂时不具备条件的法院也要成立诉裁合议庭,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规范完善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二是尝试在案件审理中引入心理咨询机制。中院已于今年8月末与黑龙江省鸡西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签订了《心理咨询合作协议》,由后者挑选具备心理健康咨询与服务资质且热心公益事业的医生组成团队,对法院认为有需要的家事案件当事人进行情绪安抚、心理疏导等,必要时可对个别当事人进行心理测试,为法院出具心理评估报告。因此,首先是在家事案件审理中引入心理咨询机制,接下来也可以逐渐扩大案件范围。此项工作确定鸡冠区法院、密山市法院、虎林市法院、鸡东县法院等四个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法院,请试点法院大胆尝试,积极探索,待取得经验后将在全市法院全面推开。

    三是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探索提高审判质效的新路径。法官员额制改革后,虽取消了院、庭长对案件的审批权,但并不意味着完全放任不管,而是要加强审判管理,充分认识到审判管理对于规范、保障、促进和服务审判工作的重要作用,狠抓审判管理不放松,促进审判工作良性运转,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院、庭长要加强对审判运行态势的分析,特别是加强对案件持续大幅增长的原因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举措,实现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要依托信息化平台,通过类案指引、办案流程标准化、智能辅助办案等,促进司法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促进提升审判质效。要落实合议庭职责,切实解决合议庭合而不议的现象,实行合议庭成员共同审理、共同研究、共同负责的运行模式,防止合议庭功能虚化。要依法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对审判活动的参与权,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落实好新民事诉讼法关于裁判文书说理公开、生效裁判文书的公众查阅等司法公开的各项措施,尤其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和理由,对决定案件法律关系的关键问题进行说理,不能事实认定模棱两可,理由阐述牵强附会。

    四是扩大陪审员参审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鸡西中院作为最高法院确定的陪审员改革试点法院,已于2016年完成最高法院制定的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因此,在今后工作中,各基层法院要进一步扩大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深度和广度,让陪审员的作用从可有可无向不可或缺转变,扩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参与度和认可度。日前,鸡冠区法院根据省法院要求,在我市率先尝试开了一起大合议制庭审,组成三名审判员、六名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的大合议庭,并由陪审员负责案件事实审部分,审判员在召开庭前阅卷会议时对参审的人民陪审员予以指导,在参审的六名陪审员中选定一名代表,代表全体陪审员阐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意见,审判员则负责案件法律审部分,庭审效果较好。本次庭审,各基层法院的主管院长、民一庭庭长、法庭庭长、业务骨干参加了观摩,请大家务必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借鉴,通过陪审员参审工作,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五是紧紧围绕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员额法官战斗力。要不断提高员额法官的业务素质,努力培养一批高水平、有权威的员额法官。要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要注意探索廉政监督的新方法,不断扩大监督面,要将案件审中监督与审后监督相衔接,将单位内的监督与单位外的监督相衔接。要狠抓作风建设,着力解决程序不严谨、工作不细致、言行不文明等审判作风问题。要加强文化建设,把文化建设作为加强队伍建设的新平台、新途径,充分发挥文化活动的舆论作用、熏陶作用。要不断丰富法官的文化生活,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谅民事法官的艰辛,注重对他们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切实缓解法官的心理压力,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

    三、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问题

    一是明确小额诉讼适用范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应当是金钱给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确权纠纷的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或提起反诉的案件亦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来审理。

    二是要在简易程序基础上适当简化程序。在案件的受理、当事人答辩和举证期限的确定、文书送达、庭审程序等方面可以适度简化。最高法院目前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各基层法院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积累经验。各基层法院已成立速裁庭或速裁合议庭的,建议此类案件交由他们审理。

    三是要积极探索裁判文书简化的方式。要简化裁判文书的格式,大庆让胡路法院采取表格式文书形式,当庭制作法律文书,当庭送达,避免了庭后送达不到当事人,文书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我们也可以借鉴让胡路法院的经验,探索简化小额诉讼裁判文书的方式。

    (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问题

    一是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制裁力度。各基层法院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真审查、认定虚假诉讼行为,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二是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制裁力度。要加大对当事人举证行为的规范力度。各基层法院一定要防止当事人进行证据突袭,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按时提交证据的,要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予以不予采纳或采纳但给予训诫、罚款。在个案审理中,要严格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大引导和规范当事人正确行使举证权利的力度,同时对当事人进行证据突袭、故意不提交相关证据、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等行为要依法给予惩戒,以维护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

    三是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制裁力度。要加大对当事人举证行为的规范力度。法官要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员额法官要善良诚实地行使审判权,公正、廉洁、不偏私地查明事实,作出符合法律与道德的正当裁决。在司法程序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作为指导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为法官扩大自由裁量权,应对新类型案件和层出不穷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扩权运作的载体。这就要求法官在个案的审理中要严格遵循这一原则,不仅以最大的知识,更要以最大的良知审理案件,防止诚实信用原则被滥用。

    同志们,民事审判工作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切身利益,维护经济秩序的使命,任重而道远。让我们以这次会议为契机,振奋精神,团结一心,抢抓机遇,开拓进取,携手开创我市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合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新贡献!

责任编辑:尹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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