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逃离部队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

发布时间:2017-09-12 14:21:35


    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国防法、兵役法和军队条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兵役方面的法律规定。

    逃离部队,是指擅自离开部队或者经批准外出逾期拒不归队。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达三个月以上或者三次以上或者累计时间达六个月以上的;

    (二)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

    (三)策动三人以上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

    (四)在执行重大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

    (五)携带武器装备逃离部队的;

    (六)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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