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条)

发布时间:2017-09-12 14:22:50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军队房地产,是指依法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附着物。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

    (三)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严重影响部队正常战备、训练、工作、生活和完成军事任务的;

    (四)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军事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五)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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