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发布时间:2017-09-12 14:24:09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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