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冠区法院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单位,于9月5日适用“3+6”大合议制模式,审理了一起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大的原告赵某与被告鸡西某客运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左某、刘某、左某某、夏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组织合议庭组成人员对案件进行了评议。合议庭遵循人民陪审员先行发言原则对案件进行评议。大合议庭评议案件前,审判长归纳并介绍了需要通过评议讨论决定的案件事实问题。采取让陪审员先发言、承办法官和审判长后发言的方式对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决,由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共同平等行使事实裁决权。人民陪审员依次发表意见后,由人民陪审员代表总结陪审员意见,再由审判员发表意见,以此防止陪审员因趋同心理而受法官意见的影响。在案件评议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尝试了就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对事实与法律问题无法分清的情况,按事实问题列明,由合议庭全体成员进行评议。案件经评议后,于9月11日进行了宣判。
该案件的审理,为探索适用“3+N”大合议制模式审理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积累了经验,打下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