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发布时间:2017-10-11 13:53:19


    答:(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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