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法人联营

发布时间:2017-10-11 13:56:51


    答: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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