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发布时间:2017-10-11 13:59:11


    答:(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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