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一审刑事案件诉讼指南

发布时间:2013-10-12 10:37:48


    一审刑事案件诉讼指南

    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权;

    2、辩护权;

    3、举证、质证的权利;

    4、最后陈述权;

    5、请求抗诉权;

    6、上诉权。

    二、当事人应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如实陈述;

    4、如实举证;

    5、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辩护律师的权利?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

    五、被害人等从何时起可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六、本院管辖哪些第一审刑事案件?

    本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七、法院何时决定开庭审判?

    本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的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及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文书复印件等的,应当决定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八、法院在开庭审判以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九、哪些一审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案件;

    2、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3、对于涉及重大商业秘密的案件。

    十、法院如何送达传票及其他诉讼文件?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受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已经送达。

    十一、一审刑事案件如何宣判?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十二、一审刑事案件审限如何规定?

    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需延长审理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十三、如何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十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一)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四)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五)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十五、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上述规定的案件;

    2、属于本院管辖的;

    3、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十六、刑事自诉案件的管辖

    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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