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可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无法启动诉讼程序,只能作为被害人协助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在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内,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可只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如对刑事判决结果不服,无权提出上诉,只能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但因有些被害人不知道其享有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导致该诉讼权利不能得到有效行使。
为切实保护被害人依法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刑庭在判决书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之后,增加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将规定被害人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列在附件中,使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其上述权利一目了然,便于其行使该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