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恒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苹果手机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赫某因盗窃一部苹果手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被告人赫某,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一日在恒山区某浴池洗浴后准备离开时,见浴池沙发上放着一部“苹果”牌手机,便将手机盗走离开现场。案发后,被告人赫某将该手机折价6 000元返还给被害人张某中,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恒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赫某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赫某犯罪情节较轻,退赔盗得赃物,犯罪以后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赫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