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恒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张某贪污一案,根据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向恒山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02年至2012年,在担任某乡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人民币61702.29元。其归案后,赃款已退缴。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在纪检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并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最后,恒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身为某乡村委会主任,在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在纪检部门调查其违纪时,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于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