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冠区法院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后,审理了大量涉少民事案件。相比普通民事案件,涉少民事案件更多源于血缘和婚姻关系,涉及亲情伦理和未成年人家庭成长环境。在此类案件中,由于父母本身已经相互对抗,未成年人往往成为父母利益争夺的筹码和相互斗气的工具。缺乏维护自身利益意识和能力的未成年人,需要法院在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司法干预、加强调查取证等工作的主动性,从而积极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近期,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受理的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从表面证据上看,该案件中孩子的父母在离婚时,达成协议:由孩子父亲自行抚养孩子,孩子母亲不付抚养费。孩子现在已经13岁,至受理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时间止,孩子已随父亲生活多年,如果仅从这些书面证据上看,不宜变更孩子的生长环境。但通过对案情的深入了解,通过征求孩子意见,到社区、家庭中调查查明,因孩子父亲早年已经再婚,孩子希望和母亲在一起生活,故虽没有从法律文书上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但事实上,孩子在父亲再婚后就一直同母亲生活在一起,父亲给付部分抚养费。近期因孩子父母矛盾,孩子父亲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并要求孩子母亲将孩子送回到父亲家抚养。了解该案特殊情况后,我院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并依法判决孩子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
通过司法主动作为,积极沟通调查,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确保“儿童利益最大化”,促进其健康成长,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