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某、第三人王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该类案件内容复杂、涉及事实认定难,特别《物权权》出台后,将车辆规定为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车辆转让时间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代表性,法院决定由3名法官与4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大合议庭进行审理。
为保证审判效果,鸡冠区法院组织开展了庭前证据交换,原、被告及第三人分别提交了证据并陈述了基本观点。随后,合议庭成员召开了庭前会议,承办法官向人民陪审员作了简单的案情介绍、总结问题清单,引导人民陪审员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案件事实部分提问。参加会议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认真分析原、被告的基本观点、仔细研读问题,并做了相关记录,确定了案件事实重点在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车辆买卖关系,列明事实清单,为庭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庭审中,合议庭依法展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严格审查证据,对双方争议较大的关键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调查。人民陪审员结合生活常理进行发问,使当事人能够准确清楚回答问题的要点,庭审过程顺利进行。
庭审结束后,人民陪审员针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车辆买卖关系,进行了认定。一致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因此,对原告的买卖关系应予以采信。最终,根据合议庭合议结果判决不得执行涉案车辆。
针对本案来说,案件事实认定难是最突出的问题。只有正确认定事实问题。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因此,采取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的组成方式,能够使本案事实得到充分正确的认定。
鸡冠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注重适用“3+4”大合议庭制度,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的特点,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和质量,促进审判工作更加全面、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