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子河法院在充分借鉴全国试点法院的改革经验的条件下,与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努力积极探索出的“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案模式。
8月28日,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刑庭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程序审理了三起轻微刑事案件。这三起案件的审理从开庭到宣判共用时20分钟,庭审层次清晰,程序简化,极大地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标志着城子河区人民法院落实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的开端。截止目前为止,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刑庭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案模式共审理案件7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案模式的特点,要切实提高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是确立公检法司等部门办案思路。公检法司等部门紧密配合,从侦查机关即启动快速办理机制,公安机关集中进行审查和移送起诉,法院在收案后集中进行立案,由同一名法官集中进行审理,司法局提前进行社区评估,使案件的办理得到了简化和提速,极大的节约了诉讼成本,切实提高了办案效率。
二是处理好程序的刚性与柔性的关系。所谓程序的刚性,一方面要明确各办案机关的工作标准和要求,一旦确立下来,应当严格执行,不能随意降低标准。另一方面要对案件适用条件和范围作统一的界定,各办案机关对此要作相对一致的理解和掌握,操作中不能随意进行。所谓程序的柔性,是指一旦发现案件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将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办理。
三是程序适用的条件和案件范围。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要满足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的要求,从实体上看,应当是依法只能判处较轻刑罚的案件。主要针对常见高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涉案数额较小的盗窃、诈骗等侵财案件以及情节轻微的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案件。从程序方面看,能够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案件。对于事实、证据疑难复杂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事实、证据认定有异议的案件,以及法律适用有争议的案件,均不宜适用速裁程序。
四是简化诉讼程序和工作流程。速裁程序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并自愿从简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具体速裁程序构建上可以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和工作流程。实行轻微刑事案件集中审判机制。通过集中开庭等行之有效的庭审模式进行吸收和改造,确立对轻微刑事案件的集中开庭、当庭宣判机制。
五是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行是建立在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诉讼权利的基础之上,从诉讼法治的角度,尊重和保障其程序选择权是“不能简化的权利”。在刑事速裁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与之相对等的信息知悉和辩护自由,从而可以根据其自身真实意思作出程序选择。
城子河区人民法院立足本职工作,积极创新审理模式,为维护区域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