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要点分析

  发布时间:2017-11-30 08:32: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解释》)出台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认定发生了变化,现围绕《民间借贷解释》第十一条,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分析如下:

    首先,出借方应提供银行资金往来的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未有经常性的企业间借贷并且未以资金融通为主业。

    其次,出借方虽不具有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未以资金融通为主业,为满足生产需要而产生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所签订的借款协议应属有效。

    第三,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不存在《民间借贷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责任编辑:尹丽波    

文章出处:鸡西中院民三庭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