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担保人商某为借款人刘某偿还了担保借款31万余元,悔不该当初提供了担保。
2011年10月13日,刘某在密山市农商行贷款24万元,月利率为9.6‰,还款日期为2012年10月4日,并由商某提供房屋抵押担保。逾期未付诉至法院,经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给付贷款24万元及利息,并由商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5月,密山市农商行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借款人刘某暂无能力履行,执行员多次找到担保人商某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否则将依法拍卖抵押房屋偿还贷款。商某多次与申请人协商,要求暂缓拍卖房屋,并表示积极还款。迫于无奈,商某主动偿还了贷款本金24万元及部分利息共计31.2万元,余欠利息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此案终结执行,商某表示以后绝不再为他人担保,风险太大,后悔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