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王某因贷款担保拖欠密山市农商行贷款未还被依法传唤至法院,在法院执行干警说服教育下,主动与申请人和解,偿还了贷款38600元。
2014年12月16日,被执行人刘某向密山市农商行贷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7.8‰,约定2015年11月1日还款,并由王某提供担保,逾期未偿还,故诉至法院。2016年12月5日经法院判决,刘某偿还借款本息合计47892元,并由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刘某未自动履行,密山市农商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刘某还款1400元,余款仍未自动履行。在“冬季攻坚”活动中,密山市法院执行局干警利用周六休息时间将王某传唤至法院,王某坚持自己系担保人,并没有实际使用该款,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经执行员说服教育,释法明理,并告知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王某意识到了严重后果,保证在三日内将所欠款本金全部还清,余欠款主动与密山市农商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期限内主动偿还了本金,申请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此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