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鸡冠区法院:“四级调解法” 定纷止争化干戈

  发布时间:2017-12-19 09:31:28



调解现场


调解现场

    鸡冠区法院从司法实践出发,不断探索和总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规律,依托“四级调解法”,形成了特有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调解工作新机制。

    “一级调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经审查立案后,于当日将案件分配给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专职调解员在收到案件后严格审查把关,突出庭前调解,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坚持要求赔偿的,依法在三日内进行司法鉴定,为调解不成审理判决做准备。

    “二级调解”:将案件移交主审人调解,主审人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再次进行析理释法,从审查被害方要求赔偿的相应证据是否达到证据要求,引导其诉讼请求实际、合理,了解其要求的最低数额,并掌握被告方的偿付能力、可赔偿最高限额、有无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入手,寓情寓理深入调解。

    “三级调解”:对法制观念薄弱,积怨深、对立情绪大、矛盾较为激化,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报庭长三级调解。由庭长在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同时,点出双方诉求的不合理性,引导当事人主动选择调解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

    “四级调解”:对以上仍不能达成协议的,则转交主管院长,由主管院长主持庭长、主审人、专职调解员参加,对需要与有关部门沟通调解的,积极联系协调,使调解机制始终贯穿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促成和解协议的达成。如确无调解可能性,且已经作了法医鉴定,被害人不放弃赔偿的则及时依法宣判,有效缩减案件的审理期限。

    今年以来,鸡冠区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机制工作运转有序、操作有章、流程畅通,“四级调解法”的调解网络已经形成,实现了多措并举抓调解,全员互动化干戈的目标。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案件呈现出无反悔、无申诉、无上访、调解赔偿到位率为100%的良好态势,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尹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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