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明显超标的,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
其次,如果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法院可以对明显超标的该财产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