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潘某于2003年6月9日到XXX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储运部汽车班从事装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实行计件工资,按吨核算工作量,没有基本工资,并按月结算工资。上班时间为早7点,下班时间不固定。单位没有发放工作服和工作证,亦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15年12月7日XXX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以潘某年龄偏大,不宜从事装卸工作为由,为其调整工作岗位。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潘某诉至法院,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适用前提为潘某与XXX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潘某虽一直主张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与XXX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潘某提交的录音资料,亦不能证实XXX矿产资源有限公司无故将潘某撵回家,与之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该份证据不能证实其证明目的。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潘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说法:
适用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不能依法获取经济补偿金。
判断是否为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
主体上,双方当事人可以都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公民。劳务合同内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可以口头约定,也可签订书面合同;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
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
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不适用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因此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