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中描写了一段故事:正月十五晚上,甄士隐的仆人抱着甄士隐的独生幼女甄英莲外出看灯,仆人内急,就随手把甄英莲放在台阶上,转身去一旁解手,等回来时却发现孩子丢了,寻找一圈没找到,怕主人责备,于是逃走了。孩子是被专门拐卖幼童的拐子给抱走了,养到十一二岁,贪图钱财的拐子把英莲同时卖给了冯渊、薛蟠,薛蟠仗势欺人,打死了冯渊。贾雨村刚刚上任就接到这样棘手的人命案,一筹莫展,正巧旧时熟识的小和尚还俗后阴差阳错当了他的门子,为他指点迷津。窜通薛家作假,谎称打人者暴毙,草率的把案子判了,英莲自然归薛家所有,改名香菱。
在这段故事中,并未对如何处置拐子详细交代,如果放在现代的话,应当怎样定罪和处罚呢?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宪法中解释,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行为。
根据小说的描述,这个拐子以拐卖人口为业,把年幼的女孩蓄养到十一二岁再根据姿色卖出,应该属于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情形。《红楼梦》中还模糊的写了妙玉被劫走,强盗欲将其卖到海外,结果妙玉投海自杀,属于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行为;贾府抄家后,贾环谋划把巧姐卖到妓院,属于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行为,以上几种行为均属于较为严重的情形,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冯渊和薛蟠争买英莲,触犯了《刑法》第241条规定,这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现实生活中,有些无知的父母因为种种原因,将孩子卖掉;有些善良的法盲买妇女、儿童做媳妇、续香火。他们不知道,每个人都享有独立的权利,即便是血亲关系,即便是没有虐待,也一样要受到法律的惩罚。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素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每个司法人员根本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