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实践中,常有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发生,经公告送到被告亦未出庭,但法院又不能因此拒绝裁判,那么在此情况下,事实应如何认定呢?笔者认为,有几下几个要点:
首先,原告应提交能够表明主要事实的证据原件。通常形式为:借款合同、借(欠)条。借款合同一般对出借人及借款人均作出了约定,但借(欠)条可能只有借款人,未载明出借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可以确认借(欠)条的持有人即为债权人。另外,对于大额借款,原告还应举示借款交付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借款的履行情况。
其次,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借款合意达成、借款履行等借款发生的整个过程。因被告未到庭,不能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此时,更需法庭谨慎的对证据进行审查,如果原告提交的关键证据有涂抹、修改等痕迹,则即使被告未到庭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法庭也不应简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
第三,法院可在案情需要时,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以保证缺席一方的合法权益。如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法官可要求原告提供其向被告交付借款的凭据,如取款凭证、转款凭证等,如原告不能进一步举证或不能提供辅助证据的,应作出合理解释;对原告所做的解释,法院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