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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凤姐弄权铁槛寺, 权力倒向枕头风?——密山法院 李爽

发布时间:2018-02-11 08:46:14


    《红楼梦》第十五回,写到秦可卿去世,宁国府送其灵柩到铁槛寺,王熙凤安排妥当后,有一个老尼姑趁四下无人,请求她帮张大财主解决一女二聘的棘手官司,王熙凤本不打算管这种鸡毛蒜皮的小事,老尼姑油嘴滑舌的劝说,还采用了激将法,王熙凤为了显示自己的能力,一时兴起,说“凭是什么事,我说要行就行。你叫他拿三千银子来,我就替他出这口气。”次日便偷偷安排小厮去处理,小厮假托贾琏所嘱,修书一封,送给了长安县节度使,节度使深谙官场的人情世故,这点小事,就立即应允,给办妥了。

    不难发现,这段故事中有几个行为是不合法的。第一,王熙凤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丈夫贾琏的职权和贾府的政治影响力,索要、收取贿赂,插手政务。示意小厮,伪造了贾琏手书,授意长安县节度解决一个民间纠纷。第二,老尼姑受张大财主所托,牵线搭桥,找到王熙凤帮忙,当然也从中得到了好处。第三,张大财主想悔婚把女儿嫁给更有权势的人家,请老尼姑从中介绍,自愿倾家荡产求王熙凤帮忙处理这个棘手婚事。

    如果此事发生在现代,王熙凤就涉嫌触犯《刑法》第388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三千两银子的购买力至少相当于现代的人民币180万,《刑法》对受贿罪规定,“数额较大”为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数额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三百万元以上。所以当代的王熙凤凭这一点就将面临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为她还属于索贿的情况,会从重处罚。老尼姑涉嫌介绍行贿罪,根据《刑法》第392条规定,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张大财主涉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根据《刑法》第390之一条规定,可能也要面临三年的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389条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张大财主没有被勒索,而是主动表示要行贿,并且最终他达到了自己的目的,等于从中获利了,所以不能根据本款的规定排除其行贿罪。

    国家公职人员不仅要洁身自好,更应该管好身边人。广大百姓要擦亮双眼,加强对权利的监督,更要遵纪守法,不能让歪风邪气在社会横行。

责任编辑:尹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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