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月13日,密山市境内某村的被告崔永甲邀请李某权、崔永乙等四人到家里吃饭。吃饭过程中,李某权喝了四杯白酒。吃饭结束后,李某权、崔永乙一起先将李某录送回家中。李某杰送李某录进屋时,李某权一人在屋外等候,安置好李某录后,李某杰就再没有见到,也没有寻找李某权,便自行返回住处,李某权在独自一人的情况下,醉倒在路上被冻死。3月7日,李某权的两个女儿李某实、李某爱将四个被告诉至密山法院连珠山法庭。
【案件焦点】
一起饮酒并劝酒的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导致参与者酒后冻死,组织者是否承担责任。
【调解经过】
接到该案件后,连珠山法庭庭长赵永贵传唤原、被告到庭,了解事情原委,并组织诉讼外调解。崔永丙与二原告父亲李某权个人感情非常好。被告崔永丙从韩国回国后,一直居住在李某权家中,在出现意外后,非常伤心和内疚,所以在调解过程中非常激动,在赵庭长的耐心劝说与引导下,崔永丙主动要求对李某权的家属的全部损失由其个人承担,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崔永丙当庭给付原告李某实、李某爱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5 000.00元。原告李某实、李某爱放弃对四人的诉讼,并不再向四个被告主张任何款项及费用。
【法官说法】
崔永甲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应认识到李某权年岁已高,不应该极力劝酒,且崔永甲有将已经醉酒的李某权送至住处或交给其家属的义务,同桌用餐喝酒的其他三人也应当尽到劝阻李某权喝酒的义务,并在酒后将其送回住处。另外,崔永丙作为李某权的同住住户,发现李某权酒后一夜没有回家后也没有进行寻找或者报警、通知家属。因此四被告对李某权的死亡后果均存在过错,应当对二原告进行赔偿是合理的。
该案能够实现庭外和解,也是法官和当事人都比较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