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某煤炭公司向恒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刘某合同纠纷一案。恒山区法院依法立案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故意隐藏、转移财产,拒不执行。2016年11月21日,因涉嫌妨害司法秩序、侵犯了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鸡西市公安局恒山分局逮捕,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年11月30日做出判决,刘某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经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一审判决据以采信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二审审理期间,被执行人认识到了他拒绝法律义务,触犯法律的后果,故主动要求与申请人某煤炭公司进行协商,经双方同意,被执行人刘某同意一次性给付执行款50万元,且余款申请人不再予以追缴,并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从轻判处。最终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这是恒山区人民法院执结的第一起拒执案件,经过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使得被执行人认识到了法律的权威,有利于案件的执结。拒执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为此,恒山法院将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对部分案件及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刑罚手段打击拒不执行行为。通过将“拒执罪”作为破解“执行难”的利器,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行为,可以一定程度上起到威慑被执行人,促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的作用,有效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严肃性与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