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全市两级法院诉讼调解经验交流材料之七

着力化解矛盾 实现案结事了

——我在审判工作中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的一点做法

  发布时间:2013-11-08 08:50:46


    为了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审判工作中,我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在调解工作中做到了认真分析诉辩双方的矛盾焦点,针对纠纷形成的原因,不厌其烦地讲解相关法律知识,让当事人客观了解事实,分清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同时引导当事人尊重法律和事实,注重亲情、友情和道德,克服各种偏见,正确对待自己和他人,从而使他们解开心结,自觉互谅互让,心悦诚服地达成调解协议。一些多年未结的疑难案件,经过对当事人进行推心置腹的反复开导,也很快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年以来,我共审结案件39件,其中调解、撤诉18件,调撤率达46.15%,一些当事人由于摆脱了诉累,化解了积怨,权益得到了保护,给予我很多称赞,这不断激励和鞭策我为做好调解工作付出更大的努力。

    一、引导当事人认清事实,分清责任,互谅互让,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

    认清事实,分清责任,是消除偏见,缩短分歧,让当事人在各自易于接受的限度内达成调解协议的重要条件,对促成案件调解十分必要。例如,我在审理一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支行诉农民联保贷款纠纷案时,在借款人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6户联保农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农民提起上诉,理由为借款已经还清,且自己不是实际用款人,不应承担还款义务。我在二审中通过调取证据认定,该款项是6户农民为同村农民时某做生意办理的6笔联保贷款,后时某生意折本,对该6笔贷款有的还了一半,有的则一分没还。农民们知道真相后纷纷以自己不是实际用款人为由,不同意还款。银行方面则以“打酒向提瓶人要钱”为由,要求农民履行义务。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我感到如何让农民明确自己在联保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实现案件调解的前提条件,因此,我耐心向6户农民讲解了合同法的相关知识,使他们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为时某办理联保贷款,则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借贷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固然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而偿还后可以向时某进行追偿。在此同时,我又了解到银行在发放该笔贷款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有的农民法律意识和预测风险的意识较差,对联保贷款潜在的风险估计不足。有的对联保协议中涉及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概念及在主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应承担责任的后果,以及何为保证期间等知识并不知晓,而且亦未对此类贷款提供担保抵押物,有的农民以为担保不过是写个名字的事,不以为然,待到被起诉或执行后,方知后果的严重。从这一情节看,银行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对普及相关知识方面存在瑕疵,通过沟通,银行方面感到自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在双方当事人认清事实,分清责任基础上,引导他们互谅互让,先后使11起这样的案件全部达到了金融机构减免借款人的部分利息及罚息,并给农民一定的还款宽限期,农民均心悦诚服地表示,一定按照调解协议承诺的日期准时还款的调解效果。

    通过办理此类案件,我针对产生纠纷的根源,分别向涉案银行提出了减少贷款纠纷,降低金融风险的司法建议,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从源头上遏制此类案件的频发产生了积极作用。

    二、注重发现当事人不讲诚信的行为,通过揭开事实真相促成案件调解

    我从审判实践中感到,很多矛盾尖锐的案件,大部分都是由于有的当事人不讲诚信,隐瞒事实真相,甚至捏造事实形成的。因此,我在调解工作中注重从当事人各执一词的诉辩和相关证据的蛛丝马迹中了解谁在说假话、作假证,一般情况下,真相大白后,案件很快应能促成调解。如在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中,由于我的缜密调查和细致入微的观察分析,识破了被上诉人的伪证,在原、被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基础上,促使案件迅速调解结案。主要案情是,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达成了口头协议,被告将建材商店兑给了原告,原告给付被告定金27万元,原告经营该店后,通过进货发现被告所兑商品的价格高于进货价,遂向被告出具了一份不兑店证明后,将商店返还给被告经营。原、被告互相指责对方违约,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54万元。原告因无证据证实被告违约的主张,一审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我在审理该上诉案件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向原告说理讲法,使原告变更了自己的主张,认可退店行为违约,同意按照法律规定,按兑店货款总价值的35万元的20%给付被告违约金,并提供了兑店时货款为35万元的点货单。但被告提供的点货单标明的货款价值却是49万元,被告要求按49万元的20% 给付违约金9.8万元。双方都说对方的点货单是假的。至此,该案在一、二审中,原告仅诉讼费就支付了1.9万元。王某的父亲是一名70多岁的退休矿工,近30万元的巨资是他辛苦一辈子的积蓄,得知儿子店没兑成,定金也拿不回来,还承担着大笔的诉讼费,情绪十分激动,一再表示,如果解决不好,就用雷管将被告家的建材商店炸平。为了防止矛盾激化,我集中力量辨别两份证据的真伪,通过调查了解和对点货单的字迹进行比照,拿出了被告用白纸贴住原始点货单上的数字,复制假证据的事实依据。

    此案真相大白后,我主持了再次调解,被告自知理亏,主动检讨并向原告道歉,在事实清楚和法律关系明确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了谅解,原告同意按照标的额35万元的20%给付被告违约金7万元,调解协议当即履行。

    三、找准利益平衡点,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公正为导向抓好案件调解

    在调解工作中,法官的公平正义,能够取得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信任感,在此同时,法官能够提出利益平衡的调解意见,对加速案件调解将起到催化剂的作用。如近日,一起历时5年、历经一审、发回重审、再审、两次二审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我通过分析利益平衡点,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参考调解意见,使这起纠缠多年,矛盾尖锐的案件很快划上了圆满的句号。该案起源于2008年,属于一房二卖情形。原告郑某与被告孙某夫妇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以23万元的价格将建筑面积为128.18平方米的自有房屋转让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先后交付房款17万元,因双方对剩余的6万元房款是在过户前交付还是在过户后交付产生争议,二被告拒绝履行过户义务,并将该房屋另行出卖,当日即与此后的另案原告刘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刘某一次性给付被告房款20万元,二被告将房照及房屋钥匙交付刘某。原告郑某得知情况后,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该争议房屋的房籍被查封。刘某与二被告未能履行过户手续。后郑某和刘某分别起诉二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过户义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郑某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议有效,但因未实际交付房屋,且二被告自愿承担违约责任,该房屋买卖合同实际已不能履行,故对郑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刘某与二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后,交清了房款,并已实际占有了该房屋,应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对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郑某购房款17万元、赔偿利息损失58 650元,合计228 650元;被告协助原告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宣判后,郑某提起上诉。至此,本案历时已整整5年。此间,两名被告均已因诈骗犯罪入狱。由于二被告已没有退赔能力,争议的标的物只有一个,没取得标的物的原告,实际上等于损失了全部购房款,所以矛盾十分突出。面对这样一起难以调和的案件,我通过证据分析,认为两名原告都属于善意购买该房屋,如果损失只由一名原告承担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我注重引导两名原告换位思考,跳出只为个人着想的圈子,合理分配仅有的一处房产,通过反复的思想沟通,使两名原告认识到,在买房前与对方并没有矛盾,是案件将双方联系在了一起,双方都是受害者,彼此不要只是埋怨,更多的应该是理解和宽容,相互理解使双方的敌对情绪有了很大缓解。在此基础上,我进一步分析案情,通过计算两名原告各自的损失,提议对二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款,由三方当事人各负担1/3,二被告的1/3再由两名原告各垫付1/2,用以补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的损失,二原告分别对各自垫付的赔偿款和二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款具有追偿权。这一建议得到了两名原告的赞同,双方终于达成了由原告刘某取得该房屋,并由刘某按调解方案确定的数额给付郑某补偿款的一致意见,至此,一起5年积案终于以双方握手言和告终。

    我在案件调解中虽然做了一定的工作,但是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在今后工作中要加强学习先进经验并在审判实践中注重总结提高,努力通过做好调解工作,为提高审判效率,化解各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尹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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