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全市两级法院诉讼调解经验交流材料之八

强化当事人法律意识 从源头化解矛盾

——我在审判实践中做好调解工作的方法和体会

  发布时间:2013-11-11 09:34:10


    我从审判实践中深深感到,做好调解工作是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的最佳途径,是司法为民,促进和谐,文明执法的重要内容。因此,我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六年来,共审结民商事案件809件,平均调撤率为89.63%,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总结和采取的调解方法有:

    一、找准原被告利益平衡点调解法

    调解和判决一样,都应当以公正为目标。发生纠纷的原被告双方,只有共同尊重事实,才能相互认同和自觉接受对方的调解意见,实现最佳调解效果。找准原被告利益平衡点就是法官在主持调解过程中,注重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引导当事人在各自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实现调解。我采取这种方法收到了较好的调解效果。如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拉沙子款1.5万元,提供的唯一证据是被告在电话录音中承认欠原告1万多元。此案在调解中,被告提出了一些其他理由,只同意偿还8000元。双方互不相让,一致要求法院判决。为了节省审判资源和最大限度地公正审结此案,我首先询问被告在录音中所说的欠原告1万多元的具体数额是多少?被告一口咬定就是1万元多一点。在这种情况下,我分别找原、被告谈话,与原告分析了证据效力后,原告感到如果判决,即使是证据被认定,也只能保护其1万元,因此将调解的数额降到了1万。我又说服被告应当本着诚信和互谅互让原则处理此事,被告也同样感到,如果判决,最低也应偿还原告1万元,因此被告也同样同意了1万元的调解意见,此案当即调解并履行。

    二、换位思考调解法

    换位思考是解决矛盾的一条主线,采用这种方法让当事人站在对方的角度看问题,将心比心,双方能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再复杂的矛盾都能化解。如在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橱柜商店定购样柜一个,交纳定金1000元,被告出具收据一张,双方约定由被告负责运输安装。后因协商厨柜安装的图纸事宜,导致双方发生殴打致原告受伤,被告被行政拘留5日,双方积怨很深。原告决意不准被告到其家中安装厨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定金1000元并解除定购厨柜的合同,被告以原告违约为由,坚决不予退还定金。为缓解双方矛盾,我在分头调解中采取了换位思考调解法。经与被告交谈,使其感到如果被打伤的是自己,自己也不可能再买原告的厨柜和让原告到自己家中。因此,被告没有固执地坚持定金的适用原则,而是从情理的角度,爽快地同意了将1000元定金返还给原告。从而,既平息了纠纷又缓解了矛盾。

    三、查摆事实调解法

    在调解工作中,遇到原、被告对事实情节各持己见而争论不休的案件,我注重用事实说话,把查摆事实,分清是非作为化解难点的突破口。如在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原、被告因施工质量问题产生了激烈冲突,原告要求拆除工程并赔偿材料费和违约金,被告否认存在质量问题,并向原告索要施工费。为用事实说话,我和原、被告及相关技术人员共同深入现场,边勘查工程质量,边认定存在问题,边议定责任承担者,情、理、法交融,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被告面对工程质量多处不合格的现状,在责任无法推卸的情况下, 放弃了索要施工费的请求,并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双方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使这起原、被告互不服输的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四、阐明事理法理调解法

    主要是通过析理释法让当事人认清是非曲直和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转变错误观念,自觉依法办事。如在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4,500元。被告是一名70多岁的老太太,在庭前调解过程中,被告提出向原告借款是通过担保人杜某联系的,杜某只交给自己3万元,却误导自己出具了5万元的借据;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不同意给付原告利息,只同意偿还本金3万元;要求原告到庭,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调解。我根据被告年龄大,对法律知识欠缺的情况,结合案件事实一一为她解答了疑点,向她说明法院判决依据的是证据,因为借条是她出具的,如果借款不是5万元,应提供证据证实,没有证据,推翻不了借条的真实性;借条上虽没有约定利息,但她已经实际每月给付利息1,500元,应视为约定了利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有调解的权限,可以代表原告参加诉讼。并为她找出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客观地分析了该案调解与判决对她的利弊关系。被告听后深有感触地说“法官的解释入情入理,能一碗水端平,处处为我着想,把我不懂的问题解释的清清楚楚,使我少走弯路,我感谢法官,相信法院,同意调解”。与此同时我又说服原告要讲究诚信,实事求是,原告对借款利息和偿还期限作出了让步,使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原、被告一致满意的效果。

    五、电话调解法

    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和降低诉讼成本,对一些案情比较简单,事实比较清楚,案件标的较小,当事人参加诉讼成本较高的案件,我采取了电话调解法,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在一起跨省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是鸡冠区某个体业主,被告是湖北某畜禽有限公司,因被告发运给原告的鸭蛋质量不合格,被告已经按原告的要求给予赔偿后,原告又要求再赔偿2.4万元未果,诉至法院。被告认为原告得寸进尺,非常气愤,坚决不同意赔偿。我考虑被告出庭路途遥远,将耗费很多人力和财力,便尝试了电话调解。经过与原告当面交谈、与被告电话沟通,结合案情,向原、被告阐明了调解和判决结案的利弊。原告根据自身证据不足的实际情况,意识到如果法院判决,自己将承担不利后果,便降低了诉讼请求的赔偿标准。在此情况下,我又让被告算了如果出庭应诉的费用支出账,启发其互谅互让,并引导双方直接沟通,终于达成了被告赔偿5 000元、原告撤诉的口头协议。为防止因此事再起纠纷,我又引导原被告采取互发电子邮件的方式签订了书面调解协议。原告在调解的次日收到了赔偿款并当即撤诉。双方不但重归于好,而且继续保持了商业伙伴关系,他们一致赞扬法院忠实地履行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宗旨。被告特地送来了感谢信,由衷地表达了对法官的赞美和感激之情:“美女法官巧办案,化解纷争一瞬间。维护稳定促和谐,双方满意露笑颜。”

    六、综合调解法

    调解工作要紧密结合案情,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当事人的心理活动灵活运用或综合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使调解工作更好地发挥从源头化解矛盾的积极作用。

    我在调解工作中体会到:一是调解要处以公心,一碗水端平,让当事人感到法官的公正,使他们相信法律,相信法院,在双方见解不一的情况下,易于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二是要视当事人为亲人,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使他们感到法官真心实意地为他们排忧解难,易于感化当事人朝着互谅互让的目标达成调解。三是在调解工作中,要把法律规则和评判是非的标准交给当事人,让他们正确把握权利义务关系,易于使他们之间的见解朝着统一的目标迈进。四是要坚持用事实说话,突出事实真相的说服力,真相大白后,易于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很多问题由难变易。五是要注重分析和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针对当事人的思想变化,有的放矢地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从而对症下药,及时消除调解工作中的思想障碍。六是调解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以优质高效为目标,不断探索新方法、新思路,使调解工作更好地体现强化当事人法制观念,化解各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崇高价值。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我所取得的一点成绩,是和领导的关心、同事的支持分不开的,与很多同志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这次会议之后,我要更好地学习先进经验,取长补短,努力为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尹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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