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虎林法院:落实轻刑快审工作显实效

  发布时间:2018-05-22 08:36:49



庭审现场

    虎林法院稳步推进轻刑快审工作,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时间,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5月11日,虎林法院使用轻刑快审当庭宣判两起刑事案件,充分发挥轻刑快审及时受理、专人办理、简化庭审、快速裁判的优势。

    2018年3月31日19时47分,虎林市虎林镇的杜某某酒后驾驶黑Gxxxxx号出租车,沿虎林市虎林镇邮政路左转至爱民街由西向东行驶。期间,杜某某多次开车别靠他人正常行驶的车辆,行至爱民街与育才路路口处时弃车逃离现场。后杜某某来到虎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询问自己手机的去向时被查获。经检验,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加紧对案件各个环节的办理。4月4日,杜某某被取保候审。5月8日,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虎林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月11日,虎林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

    2018年1月1日15时许,刘某某得知鸡东县下亮子乡的李某某收购活狗,便打电话让其当晚22时许到黑龙江省八五○农场公路边一处广告牌下等他进行交易。次日凌晨,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三人将盗窃的活狗拉至约定地点与李某某会面后,将盗窃的6条活狗装在李某某的车上,让其先走到密山市兴凯镇公路边等着继续交易;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随后又将盗窃的2条活狗、1只小尾寒羊拉至密山市兴凯镇。李某某付给三人5000元,随后将赃物拉回家中宰杀后销售。虎林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以上两起轻刑快审案件历时15分钟,充分发挥了轻刑快审“快”的优势,极大地提高审判效率,从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虎林法院高度重视“轻刑快审”审判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制度,据悉,截止目前,虎林法院2018年已审结7件轻刑快审案件。

责任编辑:尹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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