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来,我带领的密山法院连珠山法庭的民事调解工作可以说一步一个新台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新进展:2010年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为89 %,2011年提高到91%,2012年上升为92%,今年上半年达到了94%。这一成绩的取得与全庭干警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当然,其中也有我付出的辛勤劳动和汗水。
我于2009年初任密山市法院连珠山人民法庭庭长,任职以来,我始终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抓手,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努力化解每一起民商事矛盾纠纷。
一、培养调解意识,耐心调解促平安
调解意识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在审判实践中不断的培养和锻炼。我们常说对处理的案件要在划清责任、弄清是非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法律、政策,通过娴熟的调解经验和技巧,使一个个纠纷得以妥善处理与化解,但真正做起来并不容易。在调解工作中,不但要做到脑勤、嘴勤、腿勤,还要不惜磨破嘴、跑断腿。相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征地拆迁补偿等案件来说,婚姻家庭关系案件仍是人民法庭所审理案件中的“重头戏”。这类案件如处理不当,往往容易引发恶性事件。我要求自己不但要调解,而且要用情去倾听,用理去劝解,用心去感受,去化解。如在处理原告赵某与其妻田某离婚案件时,案件一到法院,被告田某就哭着说:“法官,请给我作主,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谁要是判决离婚,我就跳楼。”面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我经过多次劝解接待后,发现他们感情依旧,只是因为赵某怀疑妻子田某有外遇,才要求离婚。案子的重点就是做好丈夫的思想工作,慢慢劝其打消对其妻的疑心。我耐心听取赵某的倾诉,多次到其家中与其长谈,让他明白幸福家庭建立起来不容易。经过多次耐心劝导,赵某到法庭撤了诉。一枚不稳定的“定时弹”被拆除了。我积极探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通过简便快捷的方式,尽最大努力满足广大群众的司法需求。2月25日,家住鸡东县的马某来到法庭称孙某欠其化肥款8,150.00元经多次索要至今未付,马某以孙某给其出具借据来法庭要求立案。经审查法庭当日立案并当日去孙某住处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孙某外出未两日后返回,故定于第三日到庭调解。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起案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鉴于案件同时具备事实清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符合标的额的特点,在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后,双方均同意选择使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经庭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
二、把握调解时机,因案施策促和解
在调解过程中,把握时机很重要。因此,我将调解贯穿于诉前、财产保全、送达、庭前、庭审、庭后各个环节,注意把握调解的最佳时机,不放过每一次调解的机会。如原告王某诉吕某等2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系母子关系。由于二被告兄弟不和,拒不赡养原告,致使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我与其他干警不顾中午休息时间与原告一起来到了被告的住处。在向二人送达诉讼文书时,耐心地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讲清道理,通过近两个小时的说服教育,两兄弟从中受到了教育,当场给付了了赡养费。又如密山市连珠山镇永泉村民委员会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发包给两户村民,双方因争抢耕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第一承包人来到法庭要求村民委员会继续履行合同。在审查立案过程中,我及时与镇政府相关领导取得联系,说明其中的利害关系和法律规定。政府负责人及时找到村主任核定事实后,要求村委会立即改正错误做法。当事人满意了,事情也解决了,让一起可能影响农业生产的案件,在立案阶段就得到了妥善解决。
此外,我们还运用“诉讼外调解法”,即在案件不立案的情况下对纠纷进行调解。通过实行“诉讼外调解法”, 使大量民间纠纷消化在矛盾的萌芽状态。2013年6月19日上午,年近八旬的孔繁贵的次子孔祥礼来到法庭,称其父亲被大儿子孔祥仁从家撵了出来,现暂住在密山市夕阳红老年公寓,并称其父亲有三个子女,还有一个妹妹已失踪多年不知去向。法庭审判人员考虑老人已八十多岁高龄行动不便,其女儿又无法查找的客观情况,此案先适用“诉讼外调解法”。我和书记员唐万刚不顾中午休息时间和炎热的天气,与老人的二儿子和二儿媳共同驱车100多公里,来到家住虎林市虎林镇同河村大儿子孔祥仁家。我向他们说明了来意,并了解了相关情况,老大爷的大儿子同意次日到法庭处理此事。次日孔祥仁只谈自己也年近六十岁了又有病无能力给付老人赡养费,并埋怨老人在村里要饭丢他的脸。我给他宣讲有关法律规定和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孔祥仁夫妇和孔祥礼夫妇的思想工作,告知他们无论怎样不赡养老人是错误的。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调解工作,老人的两个儿子和儿媳低下了头,明白了不照顾老人是可耻的行为,并握住我的手表示歉意,感谢法官让他们明白了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应尽的义务,也是必须做好的一件事情,并一致同意马上将老人的生活安顿妥当。另如张某与焦某因借用跳板摔伤而引起的纠纷,张某多次找到焦某协商此事均没有结果,故来到法庭要求立案。我当时考虑如果受案,可能致使矛盾激化。并且双方争执不下时需要技术鉴定周期较长,势必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备耕生产。因此,我利用双休日,多次与当地政府相关人员、司法助理到当事人家中进行调解,经过努力终于换来了双方的互相谅解,使一起即将对簿公堂的纠纷在案外得到了及时的处理。近几年,运用此方法调处各类纠纷150余起。同时邀请人民陪审员共同参与调解,充分发挥“诉讼外调解法”的司法功能,让当事人通过最佳的民事纠纷解决途径化解纠纷。
三、坚持巡回办案,联调联解促和谐
在审判实践中我体会到,要想使案件尽快得到解决,必须坚持巡回办案,就地调解。我对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因稻田用水引发的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因喷洒农药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采取深入田间地头、工厂、社区、街道、学校等实地进行调解,实实在在地做“平民法官”。我庭辖区29个行政村,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案件较多。由于此类案件不仅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更多是国家相关政策的落实,加之土地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引起矛盾激化和上访案件的发生。对此类案件,我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三年时间里,共审结农村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案件16起,其中14起是经过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不仅维护了辖区农村土地经营秩序,也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强调法庭和法官作为调解主体的同时,我积极推动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支持、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调解。一是强化人民陪审员调解。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熟悉基层、掌握行业知识的优势,组织他们参与调解工作。我采取多项举措,充分提高陪审员参审能力。扩大陪审员陪审范围,从庭前、庭中或庭后入手,形成了从“陪审、陪调”到“陪执”的工作新模式。对涉及婚姻家庭、赡养抚养、劳动争议等特殊案件,优先选用来自妇联、工会、社区、乡镇系统的女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几年以来,我庭所聘请的陪审员共参与各类案件审执 85件,经调解、撤诉或者执行和解的案件达98%以上,且未出现一起矛盾激化案件,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二是加强与村社基层组织、社区、工会、妇联的联系协调,建立全社会齐动员、共同参与的联动调解机制。通过整合社会资源,使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解决在初发阶段,达到了从源头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目标。如我处理的一起双方当事人均是同一村民小组成员的身体权纠纷案件。原告冯某翻建新房后,因地基与被告安某引起纠纷,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相互攻击,结怨很深。一次冲突中安某将冯某打伤。我在处理此案时,多次到现场实地勘查,在分析双方过错的基础上,数次组织调解,并通知双方亲朋和基层组织的领导到场,共同做双方思想工作。指出邻里之间本应团结互助,尊重善良风俗,共同搞好生产生活,双方再闹下去,不仅要承受巨大精神压力,而且经济上也会受到严重损失,破坏亲朋和邻里之间的安定团结和谐生活。后经与村组织多次共同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相互谅解握手言和。三是我采取多项措施与途径,提高办案效率。要求全庭干警办案要体现一个“快”字,不准出现一起久拖不解案件。能当日及时结案的不让当事人跑第二趟,对被告没有到庭的当日立案当日传唤。能当日传唤到庭的当日庭前调解,不能当日传唤到庭的在最短时间内传唤并进行调解,在第一时间给双方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结果。我庭还积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方便了群众诉讼,减轻了当事人诉累,缩短了办案周期。
调解能使双方息诉,化解矛盾,既节约了审判资源,又节约了诉讼成本,还维护了法律的公正、透明。正因为这样,三年来,我总结了一些调解工作的经验、方法,在国家、省市级刊物、网络共发表调研宣传稿件200余篇。
虽然我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先进法庭相比,我还有一定的差距。作为法庭负责人,我会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自身的诉讼调解能力。探索建立并逐步完善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