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日恒山区人民法院收到一起由恒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强制医疗案件,经过审查于2018年6月5日立案。
2017年8月30日被申请人吴某某在恒山区红旗乡薛家村自己家中用菜刀将母亲砍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合生前被锐器作用致多部位损伤失血过多死亡。经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结论为吴某某患有精神病分裂症,处于慢性衰退期;案发时吴某某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于2017年12月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即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后被申请人吴某某被家属送往鸡东县精神病医院治疗,现仍在治疗期间。
由于是特别程序的案件,恒山法院刑庭组织干警针对该类型案件进行探讨学习、在学习中增进业务知识和能力。通过学习,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案件,有了很深的理解。此外,对《高法解释》《高检规则》进行学习和解读,对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启动程序、决定程序、强制医疗的交付执行及解除程序进行全面的学习,还使干警们增强了此类案件的业务知识并总结出强制医疗的特征有以下几点:一是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强制医疗制度的适用对象仅仅局限于具有暴力倾向且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病人。二是适用措施的强制性。三是适用目的的双重性。一方面通过积极康复治疗,达到维护精神病人身体健康的利益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强制性医疗,消除被强制对象的人身危险性,使其不再对社会公众构成威胁,从而实现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有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