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虎林法院公开宣判首例“拒执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8-06-14 09:00:58



庭审现场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心存侥幸,转移财产,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是要付出代价的。      

     2018年6月1日下午,虎林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郝某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这是虎林法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是虎林法院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仗的新成果。      

     被告人郝某华原系长春某农贸公司法人,2012年3月,郝某华从湖北省荆门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购买总价值2269145元的秧盘,郝某华仅支付部分货款。2012年11月27日,经双方结算郝某华尚欠湖北省荆门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货款1119145元,双方商定于2013年6月底结清余款。后原告部分索要无果,于2014年10月29日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郝某华给付湖北省荆门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共852573元,在规定的期限内,郝某华未履行给付义务。    

    进入执行程序后,虎林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郝某华限期偿还欠款,在执行过程中,郝某华有能力执行,却采取转移财产的方式拒绝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华在一审判决前与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荆门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虎林法院根据被告人郝某华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郝某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为有效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生效判决、裁定权威,虎林法院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与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与公安机关共同出台了《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的通告》,保持打击拒执罪的高压态势,有力震慑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老赖”,确保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如期实现。

责任编辑: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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